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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空筐结构与规范续造

发布时间:2025-01-17 12:35
   个人所得税法呈现"空筐"外观,实施条例及财税规范性文件循解释执行上位法、依授权制定规则、补充漏洞、创制规则四条进路实施规范续造。地方人大、政府的制度内规则创设权极其有限。税收事项技术性常被作为证成剩余立法权的理由,但此非充要条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目标外,调控功能的植入吁求个税规则一定的灵活性。地区间差异使"净额所得"导向的个税规则应有区别,因地制宜的治理实践同样在应然层面消解税权集中的合理性。我国应区分财政目的规范与管制诱导性规范,施以不同程度的法定要求;在纵向适当授权的同时,在横向维度,于四条规范续造路径中分别甄选适于两类规范者。对各类规范续造,都要强化实体和程序控制,并建构审查机制。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个案解剖:“单层多元”的个税规范体系
    (一)基于税收要素的静态检视
    (二)税制变迁时与规范性文件互动的动态考察
    (三)规范续造方式的类型提炼
        第一,对上位规范的细化,一般是解释、执行性规定。
        第二,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制定规则。
        第三,填补税法漏洞。
        第四,在法律留白处或已有规定处创制规范。
二、成因探寻:塑造空筐结构的三重动力
    (一)税收事项技术性对税收法定的排斥
    (二)财政目的与调控功能的抵牾
    (三)地方治理需求对税权集中的消解
三、调谐之道:循名责实但富弹性的“法定”
    (一)规范内容的异质性与法定要求的差序格局
    (二)纵横向度的税权分享
    (三)规范续造的优选路径及其“动态法定”控制
结论:认真对待税收立法



本文编号:402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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