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关于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企业股改法律障碍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5-01-17 18:13
   <正>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均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实践中遇到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或改制)时,有限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本文所称的未弥补亏损是指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下同),对股改是否会构成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禁止资本公积补亏的理论基础
三、禁止资本公积补亏的合理性分析
四、股份制改制时对未弥补亏损的考虑
    1. 改制后的股本小于改制前注册资本
    2. 改制后的股本大于或等于改制前注册资本
五、结论
    1. 资产保全是有限的保全,而不是无限的保全。
    2.《公司法》并未就改制的未弥补亏损作出规定。
    3. 以适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对改制时的未弥补亏损进行处理:



本文编号:402836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402836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c1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