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企业股改法律障碍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5-01-17 18:13
<正>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均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实践中遇到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或改制)时,有限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本文所称的未弥补亏损是指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下同),对股改是否会构成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禁止资本公积补亏的理论基础
三、禁止资本公积补亏的合理性分析
四、股份制改制时对未弥补亏损的考虑
1. 改制后的股本小于改制前注册资本
2. 改制后的股本大于或等于改制前注册资本
五、结论
1. 资产保全是有限的保全,而不是无限的保全。
2.《公司法》并未就改制的未弥补亏损作出规定。
3. 以适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对改制时的未弥补亏损进行处理:
本文编号:402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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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禁止资本公积补亏的理论基础
三、禁止资本公积补亏的合理性分析
四、股份制改制时对未弥补亏损的考虑
1. 改制后的股本小于改制前注册资本
2. 改制后的股本大于或等于改制前注册资本
五、结论
1. 资产保全是有限的保全,而不是无限的保全。
2.《公司法》并未就改制的未弥补亏损作出规定。
3. 以适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对改制时的未弥补亏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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