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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投资者救济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31 13:16

  本文关键词: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投资者救济机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各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国从本国根本安全利益出发,为平衡资本流入对本国造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而采取的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待外资政策和价值取向。对投资东道国而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其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在目的上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正当性。同时,由于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和敏感性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在程序上的保密性,所谓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很容易被外界视为投资东道国政治诉求的法制包装。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其投资行为中的重大不可控因素,可预见程度低,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在倡导投资自由化和鼓励外资的对待外资政策导向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应当具有一定的适当性,不能轻易沦为政治指挥的工具和借口。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当是可预见、可问责的,而投资者救济机制则是实现该等可预见性和可问责性的重要途径之一。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实践来看,各国在投资者救济机制的选择上取向十分明确,要么直接将国家安全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要么将国家安全审查视为正常的行政行为并按照国内法一般规定赋予投资者以司法救济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投资者救济机制与国家安全审查所体现的价值和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矛盾的。在整个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正当目的的东道国本位使得审查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或者政治集团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将始终呈现此消彼长的对抗状态。“国家安全审查”这个动作本身透露着强制服从的国家意志,但若允许被审查者有通过法律途径对该种审查行为提出抗辩和质问的机会,则意味着投资者利益的“增进”和国家利益的“让渡”。然而国家安全审查所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其政治化及权力滥用,这必将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的损害,一味强化国家公权力的裁量空间、封堵投资者救济途径将会使投资者权益严重失衡并造成外国资本的流失。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家安全审查与投资者救济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救济机制的不同选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目前的外资管理环境和趋势下如何选择投资者救济机制提出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特征、国家安全审查对投资者权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明确投资者救济机制存在的意义以及各国在投资者救济机制上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国家安全审查因其固有的政治倾向性而存在滥用的现实可能,从而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投资者不可预见的投资风险负担。投资者救济权的有无受制于投资东道国在对待外资政策上的价值取向,投资者救济机制的存在必然以投资自由化精神为主导,但投资东道国结合国内法治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决定排除投资者救济权的情况下,应当设置一套完善且运行良好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国家安全审查的适当性,这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反过来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保障了投资者权益。第二部分以欧盟为例介绍选择以国家安全审查可诉模式为投资者救济机制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欧盟国家的特殊国内和区域国际关系与开放的投资环境,分析其最大限度的允许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的原因和背景以及该等救济机制的实践性。国家安全审查可诉即赋予投资者以直接救济权的前提是投资者东道国在对待外资政策上的投资自由化价值取向,欧盟即是如此。各成员国秉持的开放性对待外资的价值取向,以最小限制资本流动为管理外资原则以期吸引投资,从而对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极高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欧盟各成员国并未将国家安全审查行为特殊化或政治化,而是将其视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一样应当同等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为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法制支持。这正说明了,投资东道国选择赋予投资者救济权的,必须建立和维持一个高度自由和开放的外国投资市场和环境。第三部分以美国为例介绍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并限制投资者救济权的立法和实践。主要以“三一集团诉美国政府案”为例,探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背后的政府干预角色,以及在投资者不享有实质性救济权的情况下,如何维持国际投资关系中国家利益与投资者权益的适当平衡。在美国现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行政权力在国家安全事务上的干预和管控意愿是强烈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总统对外资并购交易危害本国国家安全的决策不受司法审查。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投资者救济机制的选择上虽然排除了投资者救济权,但从其整体制度框架上来看,它从内部机制上约束和监督各级审查主体的审查行为和结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当审查的发生,间接对外国投资者权益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在投资自由化的世界投资环境下,投资东道国在行使立法主权将国家安全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时,应当考虑采取行政和立法等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替代性手段使本国投资政策达到可问责性要求,适当平衡投资者权益。第四部分主要结合前述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发展,明确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投资者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在我国目前鼓励外资、力图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性措施的大政策导向下,如何选择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我国现行有效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仅限于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且具有法律效力低、审查主体权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也未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行为是否享有救济权。在2014年我国外资管理模式由全面审批制改革为有限核准制和备案制以前,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形同虚设,并无实践操作空间。但随着外国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成为外资管理的首道屏障并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在这一趋势下,结合我国国内市场发展情况和外资容纳与管理能力,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明确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的模式下进一步修正和补充审查程序、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建设良好的外资法治环境,真正实现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友好平衡。
【关键词】:外国投资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审查 投资者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5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3
  • 第一章 国家安全审查与投资者救济13-23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及其主要特征13-18
  • 一、目的正当性13-15
  • 二、政治倾向性15-17
  • 三、政策导向性17-18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18-20
  • 一、增加了投资风险和成本18-19
  • 二、国家安全审查之滥用19-20
  • 第三节 投资者救济20-23
  • 一、投资者救济的价值20-21
  • 二、投资者救济机制的选择21-23
  • 第二章 国家安全审查可诉模式下投资者权益的直接救济——以欧盟为例23-33
  • 第一节 欧盟体系内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3-28
  • 一、欧盟体系内成员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特点23-24
  • 二、欧盟层面对成员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制24-25
  • 三、成员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5-28
  • 第二节 欧盟体系内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28-30
  • 一、成员国国内救济途径28-29
  • 二、欧盟层面救济途径29-30
  • 第三节 小结30-33
  • 一、国家安全审查可诉以投资自由化的价值取向为前提31
  • 二、国家安全审查可诉的实践性有待检验31-33
  • 第三章 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下投资者权益的平衡——以美国为例33-48
  • 第一节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33-39
  • 一、制度沿革33-35
  • 二、审查内容、程序与结果35-39
  • 第二节 投资者救济机制39-46
  • 一、对“不受司法审查”的理解——三一集团诉美国政府案为例39-44
  • 二、有限的救济空间44-46
  • 第三节 小结46-48
  • 一、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中政府的干预角色46-47
  • 二、完善和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以平衡投资者权益47-48
  • 第四章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中投资者救济机制的选择48-57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与发展48-50
  • 一、产业政策审查中的国家安全48
  • 二、反垄断审查中的国家安全48-49
  •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确立49-50
  • 第二节 我国目前投资者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50-53
  • 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形同虚设”50-51
  • 二、投资者救济机制不明确51-53
  • 第三节 外资管理模式改革下投资者救济机制的选择53-57
  • 一、外资管理模式改革对投资者救济机制的影响53-54
  • 二、投资者救济机制的选择54-57
  • 参考文献57-60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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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s

本文编号:40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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