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可质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3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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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收账款逐渐成为企业的常态资产,但由于缺乏流动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转和资金融通。因此,如何挖掘应收账款的工具价值成为法律创新的重点和难点。从整体上讲,应收账款融资制度设计呈现两种范式:一种是以权利质押为中心物权范式,另一种是以债权转让为中心的债权范式。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均采用一般债权质押的立法体例,而没有使用应收账款的概念。在质权的设立和公示方法上,采用了交付模式或通知模式。美国则建立统一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收账款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被纳入动产担保的范围,登记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统一的设立和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应收账款概念和登记制度,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由于我国与美国在渊源、历史传统、逻辑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仅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进行法律移植,会造成法律体系和逻辑的混乱。关于应收账款可质性的争议一直存在。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肩负着破解企业融资难的期望,但应收账款质押无论在法理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均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应收账款的外延难以确定,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应收账款欠缺可直接支配性,与物权的本质属性不符;应收账款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无法保障交易安全和平衡利益冲突;应收账款质权实行方式特殊且不统一,难以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应收账款不具有可质性,不应成为质押的标的。通过对保理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比较分析,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交易方式能够克服应收账款质押的不足,意思自治更有利于金融创新与安全。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应收账款融资制度的设计应当舍弃物权范式——质押,选择合同范式——债权转让。
【关键词】:应收账款 可质性 债权转让 保理 证券化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D923.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绪论7-10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7
- 二、问题研究现状7-8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8-10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质押概述10-13
- 一、应收账款概念及特征10
-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现状10-12
- 三、应收账款可质性争议12-13
- 第二章 应收账款可质性的法理困境13-21
- 一、违反物权法定原则13-14
- 二、背离物权的本质属性14
- 三、欠缺有效的公示方法14-17
- 四、缺乏可行的实行方式17-21
- 第三章 应收账款可质性的实践困境21-24
- 一、应收账款的认定21-22
-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22
-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行22-24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质押的替代性选择24-28
- 一、保理24-26
-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26-27
- 三、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比较27-28
- 结语28-29
- 参考文献29-33
- 一、著作类29-30
- 二、期刊类30-32
- 三、外国文献32-33
- 致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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