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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秩序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摘要
法的价值有工具性和目的性之分。在法学界,一般以正义和自由作为目的性
价值,以秩序作为工具性价值。目前的劳动法理论简单地移植了这一价值体系,
混淆了抽象的法、法律制度和部门法价值的区别,误解了价值体系和法律体系中
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使劳动法价值理论陷入了误区,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动
法的价值问题。从发生学、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和自由价值的比较、劳动法
的性质演变三个角度分析,秩序价值对劳动法而言应该是目的性价值,而非工具
性价值。确立劳动法秩序价值的目的性,是重构劳动法价值理论的基础。
在我国,由于经历了劳动法公法私法化的演变过程,法学界对劳动法的研究
相对薄弱,再加上极端化民族心理的影响,使得人们对劳动法秩序价值的认识存
在严重不足,并对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1、在经济方
面,关于劳动标准问题的争议及相关国家因此而采取的行动,影响了我国外贸乃
至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2、在政治方面,由于劳动关系处理不当,
因就业、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对我国的政局稳
定构成了严重威胁。3、在文化方面,不恰当的价值观念和一些社会组织的无序
介入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社会文化的进步和文化传统的维系。因此,如何实现
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显得既重要又紧迫。
为实现我国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做好以下三
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立法方面,进行包括《劳动基准法》、《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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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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