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探讨——析伍某诉某集团公司克扣年终奖纠纷案
本文关键词: 举证责任分配 证明标准 用人单位 集团公司 年终奖金 劳动关系 劳动者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 举证责任倒置 出处:《人民司法》2007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正 案情伍某于2004年3月1日入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10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15000元。该集团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保密制,相同工作和资历的员工工资、奖金存在差异。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
[Abstract]:In the case of the case, Wu joined a certain group company on March 1st 2004, and the two sides did not sign a labor contract until October 28th 2005, when he was dismissed from his post. The average salary of three months prior to the departure of Wu is 6, 000 yuan. Before leaving, Wu received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the current month salary and one month's salary. Before 2005, the Spring Festival. The group company paid out a year-end bonus of 15000 yuan. The salary of the employees of the group company is kept confidential and the same work and seniority are paid to the employees.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bonuses.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Manual of employees published by the Group Company provides: "the part of year-end bonus." According to the control of total cost and cost (including tax), the employee will pass the examination.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案情 伍某于2《X碎年3月l日人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ro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60(刃元。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巧仪旧元。该集团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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