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0 20:50
本文选题:企业年金基金 切入点:受益人 出处:《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基于不规范行为对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损害的事实以及受益人权益保护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如何以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受益人权益保护问题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因此,笔者力争本文达到如下目标: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探求受益人权益保护的规律和构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以受益人权益保护为主线,从制度的角度搭建一个理论平台,为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制度的研究拓展一种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 论文安排了具有内在逻辑的6章内容,各章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导论:本文以一则具有争议的案例引发的深层次思考作为开篇内容,其用意在于通过“委托人自主说”和“受益人权益优先说”的对峙,引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以及研究的意义。通过文献综述、研究的基本思路、逻辑结构和主要方法对写作的主题思想进行概括阐述。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为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其次为企业年金基金主体法律关系解析。最后,以制度经济学公共利益理论为出发点,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和垄断给受益人权益带来的巨大挑战。因此,在企业年金基金制度中设计保护受益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受益人。 第三章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大多数国家意识到仅仅依靠信托立法并不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由此再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该领域的行为,使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不仅符合信托法风险隔离、权利制衡的机理,而且符合劳动法保护弱势的旨意。其一,受益人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为了规避雇员对雇主的谈判弱势地位,法律对参加该计划的合格标准做出基本规定,从而赋予了雇员参加年金计划的权利;法律对受益人既得受益权的保护包含了控制既得受益权进度表、反后期积压、规制“纵向式部分终止”和“横向式部分终止”。赋予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既得受益权,可以限制因雇员主动离职或不当行为被解雇,因而剥夺受益权的做法;雇员的投资选择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权和对投资组合的选择权。法律赋予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投资选择权的要义在于加强其对资金帐户控制的程度和规避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雇员知情权旨在使政府有关部门和计划参与人能够更好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从而减少企业雇主或其他为计划提供服务的个人和机构滥用计划资产的可能性。其二,年金信托主体的法律规制。雇主委托人的权利制衡包含了非歧视性原则、禁止剥削和反消减;以信义义务的设立来加强受托人权利制衡,这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有别于一般私人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能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和禁止自我交易和豁免规则)和注意义务;英美法对受益人权利的制衡要义在于阻止受益人将其信托利益任意挥霍,这主要通过“禁止挥霍信托”规则来实现。其三,年金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这里主要探讨在受益人个人破产以及离婚的状况下,设计怎样的法律制度去实现受益人与债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救济机制。损害赔偿制度由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损害赔偿的界定以及赔偿准备制度构成;受益担保机制分为最低收益保证和违规损失补偿两类,适用于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积累不足或丧失了偿付能力,或者计划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不善或违规行为而使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面临威胁时。 第四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弱化的现状与原因分析:以某国有企业年金方案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受侵害的部分现状。从侵害主体看来,年金理事会受托人、雇主委托人是损害受益人权益的两大主体,同时还涉及参与基金管理的其它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甚至利益关联者联盟。其症结首先在于内部治理机制的缺陷:包括委托人缺位或越位带来的内部监督虚化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代理风险问题,利益冲突问题。其次在于外部监管的失控:包括多头监管的失控和非政府监管机制。企业年金基金治理主体完全可能利用监管真空侵害受益人的权益;我国仅仅强调的是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而忽视了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媒体和计划参与者、受益人抱怨机制等非政府监管主体的重要性。再次在于救济制度的匮乏:包括信托责任与财产赔偿能力的不对等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受益担保机制的匮乏。最后总结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是受益人权益弱化的重要原因。 第五章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应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以及对受益人的损害进行救济等制度,它们构成了以受益人权益保护为中心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制度体系。 第六章结论:主要对各章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同时也是对开篇导论中所提问题的回应。笔者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是: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义务和受益人权利的规定,也体现了对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但是,基于受益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企业年金信托未必能完全依赖信托法就单一信托或民、商事信托所构建的信托法理,故在立法论上,宜提升有关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立法的法律位阶,目前尚不足制定所谓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法,为避免实务中勉强套用单一信托或民、商事信托的法理或原则,而产生逻辑矛盾或法理不一致(与劳动法)的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受益人保护法律制度应予以特别规定。 总之,本文在参考相关研究成果与广泛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发展的现实,从理论和实证方面,以受益人权益保护的视角,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 论文的主要贡献在于: 第一,本文打破固有的社会保障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金融学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研究,着重从法学角度来突出企业年金基金制度中的员工福利,为企业年金基金的研究拓展出一种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 第二,本文试图尝试全面、系统地构建以受益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企业年金基金制度的分析框架。以受益人权益保护为核心探讨企业年金基金法律制度,建立年金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年金基金外部监管以及对受益人的损害进行救济的三维法律体系,构建一个焦点集中而体系多元的法律观,力图摆脱就事论事型的单维视角。 第三,本文密切关注了国外有关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最前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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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1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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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曙松,陈华良,贾蓓;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的结构治理[J];福建金融;2005年01期
2 洪艳蓉;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3 胡劲松;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整合初探[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05期
,本文编号:15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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