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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_东方社会法评论(第1卷)

发布时间:2016-11-27 14:48

  本文关键词:试论劳动法的道德观,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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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社会法评论(第1卷)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社会法学会的不定期刊物。中国社会法学会自2006年成立以来,已经5年了!在这五年里,研究社会法的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青年学者日益增多,研究成果也可谓硕果累累。有些成果达成了共识,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为社会立法做出了重大贡献。有些方面分歧较大,仁者见仁,还需继续探讨。本书是一本有些新想法的书,也许不成熟,但也有其价值。挖掘社会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把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在历史发展基础之上。我们在学习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时,对有些命题疑惑不解,感觉进入了丛林误区,列出来做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同行们的多角度的思考,并贡献更多的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书籍目录


前言
学者论坛
 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劳动法上的劳动概念:法理逻辑与内涵界定
 孟加拉国“绿色工作”的发展与借鉴
社会法基础理论
 社会法视阈下的价值意蕴——对多元差异性主体的“善”
 试论劳动法的道德观
 社会法特征之我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
 我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企业停工工资支付法律问题探讨
 论惩戒性解雇的法律规制
 美国集体谈判之工资制度及其立法借鉴
 行业协会法律规制模式及其运行保障研究——基于温州的实证分析
 劳动关系稳定:公众认知和需要研究的问题
 制约与融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反思——基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视角
 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定位及走向
教育法制
 高校自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平衡机制研究——以国家权力对教育纠纷的介入为视角
 论高校教师聘任制下教师权利义务之平衡
 英国教学公司:法律性质与运行机制
 论教育科学发展的法治之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
 遗传资源领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内涵解读:传统知识可知识产权性研究
 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法制探析
 企业环境责任的审视与思考
 论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修改与完善——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
 公民资格?民本思想?环境问题解决
卫生法制
 谈我国医疗责任险的发展和完善
 医疗权浅议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准入机制,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执医行为
 医调委听证制度建设与公正性思考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我国劳动关系的服务期最早是在地方立法中出现,例如,上海、江苏、北京等地的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我国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立足现实需求,吸收了地方立法关于服务期制度的规定。
但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立法,均未对服务期的概念作界定。
学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
也有人认为,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
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
②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是:“一般之理解系指不定期劳动契约中,雇主与劳动者约定应于一定期限内继续提供劳务之契约条款。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服务期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但揭示的服务期内涵基本上是相同的,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内容:第一,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特定的优厚待遇为前提的,一方面这种优厚待遇必须超出同岗位同工种的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这种待遇必须是用人单位给付的现实利益。
第二,服务期期间内,劳动者不得行使预期解除权,即由于接受了用人单位的优厚待遇,劳动者应当通过自己在一定期限内的创造性劳动补偿用人单位的前期投入。
第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服务期正是用人单位收回前期投入的周期,因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提前辞职便会损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要补偿用人单位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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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社会法评论(第1卷)》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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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试论劳动法的道德观,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9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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