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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侵权责任比较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10 12:45
【摘要】:雇用人侵权责任,乃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之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各国侵权法律均规定之制度。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性质如何,须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及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适用等,又为各国学说、判例讨论之重点。在这些方面,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之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及判例均有非常丰富之资料,极具参考价值。 在我国大陆立法上,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明确的“雇佣”概念,亦无统一的雇用人责任。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虽不再按所有制对雇用人责任主体进行区分,然采用劳动法上之“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概念,难谓合理。且该法区分前者关系与个人间劳务关系作分别规定,对雇用人与受雇人关系之界定,无统一标准。此外,该法对医疗机构作为雇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雇用人与受雇人关系特殊情况之劳务派遣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亦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雇用人责任各构成要件的认定,尤其是对执行职务范围之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且范围狭窄,不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 本文的主要内容,即是通过分析和研究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之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雇用人侵权责任的学说及司法判例,比较发现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和分析了雇用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立法类型,具体包括对普通法、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雇用人侵权制度之法律渊源、历史发展、现行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分析,并对各国家及地区的现行制度作了比较,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 本文第二部分探讨了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性质:究属雇用人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还是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无过失责任。具体地,首先讨论了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关于雇用人责任性质之认识及其发展趋势,其次对所涉重要的大企业所有人责任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然后分析了我国大陆立法所采之观点及其特色,,最后对应当如何认识雇用人责任之性质进行了总结并阐释了作者的观点:雇用人责任是雇用人为他人行为承担的无过失责任。 本文第三部分讨论了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借助普通法、德国、法国及台湾法上丰富之判例、学说,本部分讨论了构成雇用人责任的三个要件:雇用人与受雇人之关系、受雇人之侵权行为及受雇人执行职务。在具体论述过程中,主要是分析了各国家及地区判例、学说之演进及新近发展。此外,对于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相应内容,本部分亦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规定作了一定检讨。 本文第四部分在以上分析讨论的基础上,为我国雇用人侵权责任的立法修改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之后,结合本文前三部分比较法上的经验及我国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审判实务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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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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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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