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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如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16 06:11
  <正>案情简介洪师傅2017年8月到A公司工作,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底,洪师傅被A公司调到B公司任财务主管。A公司系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8年1月起,洪师傅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均为B公司,但劳动合同未作变更。直至2018年6月,B公司仍未与洪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6月15日,洪师傅以B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随后,洪师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2019,(31)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仲裁结果
案例分析
    焦点一: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洪师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洪师傅的经济补偿?



本文编号:29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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