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行为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发布时间:2021-01-17 21:06
<正>案情简介■2015年3月11日,澳大利亚人杰森(化名)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自称于2014年9月1日进入西乡咨询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到2014年12月31日,但该公司拖欠其2014年12月的工资共20000元,并提供了护照、外国人就业证、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要求该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工资20000元。当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杰森的投诉,并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投诉人杰森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在西乡咨询公司工作,于12月31日下班后离职。该公司与他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聘用合同,约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8,(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本文编号:298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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