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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拿你怎么办:事关工资标准的那些不等式

发布时间:2021-01-21 10:38
  <正>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者工资,经常故意在工资标准上制造一些令人眼花缭乱的不等式。对此,劳动者应当怎么办呢?工资+报销≠实质"报销款"[案例]一家公司聘请赵女士担任总设计师时,双方约定赵女士的月工资为3万元,但在合同中仅写明赵女士的月工资为5000元,剩余25000元以"报销款"的方式支付。2018年6月初,公司制造事端将赵女士解聘,赵女士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公司表示同意,但只愿按月工资5000元支付,公司给出的理由为"报销款"并不属于工资。[分析]"报销款"应当计入月工资收入。从公司每月给赵女士的"报销款"均为25000元可以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2018,(1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工资+报销≠实质“报销款”
转正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80%
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唯一依据
拆分发放也属工资



本文编号:29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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