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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惩罚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3 07:47
  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适用性前提是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也是默认由劳动者主张请求权,导致了在欺诈行为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官一刀切否定"二倍工资"请求权。本文提出重新界定"二倍工资"性质,明确赔偿分别归属原则,并提出公益性组织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中一部分受偿主体的设想,得出欺诈行为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论。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二倍工资”制度
    (一) 二倍工资的属性
    (二) 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正当性分析
        1.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2.欺诈与二倍工资之间功能、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区别
三、用人单位惩罚性赔偿的承担方式
    (一)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明确
    (二) 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四、结语



本文编号:306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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