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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放弃社保的承诺,有效么?

发布时间:2021-04-24 16:39
  <正>阅读提示:依据我国《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职工入职签订了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社保。但是,当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先看两个同一事由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判例: 

【文章来源】:工友. 2018,(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阅读提示:
案一: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公司照样要支付经济补偿
    入职承诺放弃社保
    一审: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放弃社保无效,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二: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 法院不支持
    入职承诺社保不用缴, 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自己不愿缴社保, 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主张经济补偿金,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同案同判之建议



本文编号:315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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