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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劳动关系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4-28 06:49
  <正>为妥善预防与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我们针对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一些风险提示。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 2020,(03)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
2.用人单位应主动为疫情防控期间坚守民生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3.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据不同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本文编号:316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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