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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在校生实习,为何一个是劳动关系、一个是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1-04-29 06:29
  <正>为能早日找到如意工作,在学校的引导联系下,在校生于毕业前夕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进厂实习的现象较多。可是,同样的实习时间节点,有的学生在工作中受伤,主张权利之时,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案例一:项晓华是辽西某机电(中专)学校三年级学生,该校在安排课程时,确定三年级的下半学期为实习,并鼓励学生以实习为铺垫找工作。2016年7月8日,项晓华与机电学校、某药业公司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一份,约定项晓华为药业公司实习生,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工作岗位是电工综合维护员。实习期间,通用药业公司支付项晓华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2018,(17)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16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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