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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下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12 12:57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按法定程序编制内部劳动规章的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明确了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关于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判断各地标准不一,这导致不同地区的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效力不一致。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但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制定一定范围的合理性审查标准。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二、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缺失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下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一) 合理性判断的标准应当以交易习惯与行规为核心
    (二) 将“个体自治性”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划分为禁止性条款、非禁止性条款 (5)
    (三) 合理性判断标准下的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性质二分说”的提出与证成[J]. 朱军.  清华法学. 2017(03)
[2]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形成理性及法制重构[J]. 郑尚元,王艺非.  现代法学. 2013(06)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J]. 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  人民司法. 2013(07)



本文编号:318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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