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发布时间:2021-05-23 13:10
<正>案例回放:2015年6月20日,洪某入职武汉某加工制造公司,担任车间主任,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2017年3月9日,经民主选举,洪某担任公司工会主席(兼职),任期三年。2018年6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下达书面通知,决定终止劳动合。几经交涉无果,洪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加工制造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000元。
【文章来源】:工友. 2019,(07)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例回放:
律师评析:
本文编号:32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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