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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实习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大学实习生因工受伤的救济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12 20:30
  我国高校实习生情况复杂多样,对因工受伤的实习生,一味肯定或者否定甚至回避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容易造成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实习生的学生身份而否认其劳动者资格。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满足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则因工受伤的实习生得以主张工伤保险救济。另外,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实习内容、实习生的替代性、实习时间的长短等标准具体认定。 

【文章来源】: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28(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我国社会实践中实习生的类型化分析
2 我国大学实习生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我国关于大学实习生劳动关系的规定
        2.1.1“一刀切”式的认定模式
        2.1.2 未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 但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补偿
        2.1.3 未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 但可试行工伤保险制度
        2.1.4 除此以外,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未对实习生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作出规定
    2.2 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2.2.1“一刀切”式的判定模式存在的问题
        2.2.2 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
        2.2.3 试行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存在的问题
        2.2.4 未作规定模式存在的问题
3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4 我国大学实习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实习生劳动关系的认定——基于美国的实践[J]. 肖鹏燕.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18)
[2]实习生因工受伤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与对策[J]. 高梅梅.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 2016(03)
[3]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J]. 王丽娟,王莹.  学海. 2014(06)
[4]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认定探微[J]. 李培智.  法学杂志. 2012(06)
[5]论实习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J]. 余卫明,喻洁.  时代法学. 2011(01)
[6]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J]. 陈红梅.  江淮论坛. 2010(02)



本文编号:32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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