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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寺庙与义工间的非典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07 21:59
  义工为寺庙提供各种劳动,通常这些劳动都是无偿的,义工并没有获得任何劳动报酬。文章认为,寺庙与义工,二者都具备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义工对寺庙有人格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虽然这种从属性较弱,但二者之间仍成立非典型劳动关系。义工与非全日制工相似,在专门针对义工的法律尚未出台时,对义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参照非全日制工的有关规定。但现有的非全日制工规定较少,可以通过完善相关规定来实现对义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8,(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寺庙与义工的主体性质
    (一) 寺庙的主体性质
    (二) 义工的主体性质
二、寺庙与义工之间成立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 义工从属于寺庙
    (二) 寺庙与义工之间成立非典型劳动关系
三、保护义工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 确立义工的劳动合同规则
    (二) 完善义工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 建立义工自愿转换规则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灵活用工也需中国模式[J]. 董保华.  人力资源. 2016(11)
[2]论非标准劳动关系[J]. 董保华.  学术研究. 2008(07)

硕士论文
[1]论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界定[D]. 葛进.安徽大学 2016
[2]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D]. 卢筱芳.浙江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32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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