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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期内劳动者撤销辞职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1 13:37
  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预告期,目的在于给予用人单位充足的准备时间,以适应新的法律状态。无论是基于预告解除权为形成权的本质属性,还是把握辞职权宽严尺度的现实需要,劳动者一般不能撤销辞职。劳动者预告解除与辞职性协商解除因性质不同,需适用不同的撤销辞职规则。 

【文章来源】:山东工会论坛. 2018,24(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劳动者撤销辞职行为的规制现状
三、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理论界定
    (一) 从辞职权向预告解除权的演变
    (二) 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法律属性
        1. 预告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2. 预告解除行为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
四、劳动者撤销辞职行为法律调整的建议
    (一) 劳动者辞职行为原则上不可撤销
    (二) 审慎把握辞职权的宽严尺度
    (三) 合理区分劳动者预告解除与辞职性协商解除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属性分析[J]. 蔡建辉.  中国劳动. 2013(10)



本文编号:333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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