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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8 00:11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不仅涉及社会公益,也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行政部门制定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然而,系列规章、文件与司法解释并行,造成法院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时,裁判思路不统一,并引发建设工程领域实务操作中颇具争议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裁判案例的梳理分析,并结合现行法律框架,旨在分析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民事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居舍. 2019,(3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典型案例分析
    1.1 基本案情介绍
    1.2 案件裁判结果
    1.3 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反映的问题
        1.3.1 案件的争议焦点
        1.3.2 反映的问题
2 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规范基础分析
    2.1 行政管理角度: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
        2.1.1 总包单位按照“总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2.1.2 总包单位未按分包合同约定付款,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其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2.1.3 总包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或转包等行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 民事司法裁判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
        2.2.1 总承包单位未拖欠劳务费用的,不支持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2.2.2 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违法发包、转包情形下,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承担责任,且不以其欠付直接合同相对方的工程款为限
3 司法裁判及现行法律框架下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界定
    3.1 依据行政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合理性分析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区分适用及限制
        3.2.1 《解释》第26条设立的初衷及适用情况
        3.2.2 区分条件下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认定
4 结论



本文编号:334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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