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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判定基准之反思

发布时间:2021-08-26 02:06
  经济业态的更新换代、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理念的转变升级催生了新型的用工方式——平台用工模式。此种用工模式中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属性不明、提供劳动者具有部分自主性、平台经营者有意对平台用工关系进行去劳动关系化的处理、从属性不紧密、多分布于服务业、"控制"与"合作"并存等特点。总体看来,新型的平台用工关系具有自主、灵活、创新的特征。传统的劳动关系判定基准在此种新型用工关系面前略显滞后性,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劳动关系判定框架进行适当调整。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平台用工模式的衍生
二、平台用工关系的特征
三、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判定基准的再思考
    (一) 劳动关系判定基准之梳理
    (二) 劳动关系判定基准的反思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用工与劳动法的理论革新及实践应对[J]. 秦国荣.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2]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 王天玉.  法学. 2016(06)



本文编号:33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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