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26 07:43
<正>案例背景案例一王某系某职业学院工程系橡胶大专071班的学生。2009年12月1日,王某在学校安排下进入某科技公司顶岗实习。2009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给公司新厂房门刷漆时受伤,后公司把王某送往宿迁市中医院救治,又转至句容市中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3天。后王某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134904元。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2019,(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例背景
案例一
案例二
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
勤工助学和实习的区别
案例评析
为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发生相应的用工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如下。一是要求实习生提供学校的实习介绍信,以核实实习生身份,同时也证明使用人员的学生身份。二是如仅仅是给学生提供短期实习的机会,建议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约定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发放实习津贴,以及实习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与数额等;在此情况下,建议不要为实习生办理入职登记,更不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在办理实习登记时,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三方实习合同,合同要明确是由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活动。如果做不到学校参与签署,实习介绍信或者推荐信是必不可少的(目的是要证明是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同时要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四是如果实习生即将毕业,也表明了明确的求职意向,愿意在毕业之后成为正式员工,且单位也有录用该实习生的意愿,建议按正常的招聘入职流程,为实习生办理入职登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与统筹地区的社保等。五是建议加强实习生管理,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并为其购买意外事故的商业保险。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D]. 于健海.云南师范大学 2021
本文编号:3363841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2019,(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例背景
案例一
案例二
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
勤工助学和实习的区别
案例评析
为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发生相应的用工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如下。一是要求实习生提供学校的实习介绍信,以核实实习生身份,同时也证明使用人员的学生身份。二是如仅仅是给学生提供短期实习的机会,建议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约定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发放实习津贴,以及实习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与数额等;在此情况下,建议不要为实习生办理入职登记,更不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在办理实习登记时,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三方实习合同,合同要明确是由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活动。如果做不到学校参与签署,实习介绍信或者推荐信是必不可少的(目的是要证明是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同时要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四是如果实习生即将毕业,也表明了明确的求职意向,愿意在毕业之后成为正式员工,且单位也有录用该实习生的意愿,建议按正常的招聘入职流程,为实习生办理入职登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与统筹地区的社保等。五是建议加强实习生管理,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并为其购买意外事故的商业保险。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D]. 于健海.云南师范大学 2021
本文编号:336384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363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