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研究——以网络主播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01 09:24
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应签订服务协议。然而,各地法院在认定协议性质时却出现分歧,其究竟构成民事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众说纷纭。不同的认定结果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认定时,须衡量多方因素,不可简单依据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进行认定。
【文章来源】: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19(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网络直播用工的特征
1.1 劳务给付方式不同
1.2 从属性强度不同
1.3 行业流动的特殊性不同
2 网络直播用工性质的争议
3 网络直播用工性质争议的原因
3.1 直播业工作性质厘定不清
3.2 信息不对称
3.3 现行劳动标准无法适用
4 网络直播用工性质的认定思路
4.1 实质审查原则
4.2 倾斜保护与实质公平相结合
4.3 设立中间类型保护主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合同争议及法律规范[J]. 廖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2]关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保险研究综述[J]. 邓永辉. 对外经贸. 2018(09)
[3]“互联网+”时代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 水雅欣.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4]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J]. 潘建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04)
[5]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 王全兴,王茜. 法学. 2018(04)
[6]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研究[J]. 秦赞谨.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1)
[7]网络生产力下经济模式的劳动关系变化探析[J]. 刘皓琰,李明. 经济学家. 2017(12)
[8]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J]. 彭倩文,曹大友.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02)
本文编号:3376727
【文章来源】: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19(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网络直播用工的特征
1.1 劳务给付方式不同
1.2 从属性强度不同
1.3 行业流动的特殊性不同
2 网络直播用工性质的争议
3 网络直播用工性质争议的原因
3.1 直播业工作性质厘定不清
3.2 信息不对称
3.3 现行劳动标准无法适用
4 网络直播用工性质的认定思路
4.1 实质审查原则
4.2 倾斜保护与实质公平相结合
4.3 设立中间类型保护主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合同争议及法律规范[J]. 廖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2]关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保险研究综述[J]. 邓永辉. 对外经贸. 2018(09)
[3]“互联网+”时代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 水雅欣.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4]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J]. 潘建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04)
[5]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 王全兴,王茜. 法学. 2018(04)
[6]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研究[J]. 秦赞谨.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1)
[7]网络生产力下经济模式的劳动关系变化探析[J]. 刘皓琰,李明. 经济学家. 2017(12)
[8]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J]. 彭倩文,曹大友.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02)
本文编号:33767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376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