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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劳资双方的自治性培育

发布时间:2021-09-03 15:24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三方机制四个主体下的非对抗性制度。劳资双方的自治性是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的直接介入和强力推动是其发展的主导因素,职工和雇主组织这两个重要的协商主体存在缺位的情况。文章通过分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其内涵,认为优化该制度需要从创新工会体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培育行业雇主组织、转变政府职能四个方面积极培育劳资双方的自治性。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8,(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及内涵
二、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 三方机制和四个主体
        1. 政府
        2. 工会
        3. 职工
        4. 企业
    (二) 非对抗性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劳资双方的自治性培育
    (一) 创新工会体制
    (二) 鼓励职工参与
    (三) 培育行业雇主组织
    (四) 转变政府职能, 引入利益仲裁模式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臆断与实情: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J]. 王天玉.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1)
[2]工资集体协商:困境与对策[J]. 谢玉华,郭永星,张媚.  湖湘论坛. 2011(02)



本文编号:338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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