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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03 17:12
  近年来,平等就业权遭到严重破坏的现象呈增长趋势,作为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体系存在诸多不足,阻碍着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应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同时,通过专门立法和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等措施,给平等就业权以切实保护。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32(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 司法救济主体范围小
    (二) 侵权的界定标准不明
    (三) 举证责任原则不合理
    (四) 法律责任制度有漏洞
三、完善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之建议
    (一)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二)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四) 弥补法律责任制度漏洞
    (五) 加强法治文化宣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的构造[J]. 李雄.  河北法学. 2017(10)
[2]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问题分析[J]. 曹义孙,徐航.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3]论完善我国就业歧视司法救济机制[J]. 赵德勇.  中国劳动. 2013(07)
[4]论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J]. 陈红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1(06)
[5]应建立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J]. 张明华.  中国劳动. 2010(01)
[6]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J]. 李雄.  河北法学. 2008(06)



本文编号:33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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