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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班工资基数之确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6 18:06
  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以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若干倍数予以计算,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计算基数。但由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较广,以此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数额较大,实务中对加班工资基数的理解出现分歧,进而派生出各式各样的地方性变通适用意见,如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已成为通常做法。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试图回归加班工资基数的立法本意,对比北京、江苏、上海、广东及深圳等地方规定进行论述,并就当前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8,(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加班工资基数的原始定义
    (一) 法律层面的定义
        1.“工资”的概念
        2.“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
        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定义
    (二) 部门规章层面的定义
        1. 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参考文件
        2. 部门规章
    (三) 地方性行政法规层面的定义
二、加班工资基数的实践演化
    (一) 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调
        2. 地方意见的变通适用
    (二) “基数可约定论”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影响
三、对加班工资基数确定问题的司法建议
    (一) 合理确定工资的法律定义, 适时修法
    (二) 在现行法律未作修改前, 应充分遵循立法意图
    (三) 以公平原则为前提, 尊重双方的真实合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工资支付保障法律规制研究[J]. 刘文华,赵磊.  中国劳动. 2017(08)



本文编号:338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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