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下犯错,株连上级”的规章制度无效
发布时间:2021-09-06 22:09
<正>小保:我所在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由于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与其上一级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即"部下犯错,株连上级"。日前,我所在小组的员工刘某因为盗窃公司财物被刑事拘留,公司在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决定将身为小组长的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沈小小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2020,(17)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38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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