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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以服务期制度中违约金的性质探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01 2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服务期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然而将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笔者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视角出发,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应将违约金定性为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
二、分析问题
三、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定性[J]. 占菲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02)
[2]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的适用[J]. 程小勇,孟高飞.  人民司法. 2014(17)
[3]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J]. 董保华.  法律适用. 2008(04)
[4]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J]. 成曼丽,王全兴.  中国劳动. 2006(02)



本文编号:341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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