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05 02:04
<正>互联网时代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挑战(一)传统劳动关系特点传统劳动关系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特定,以劳动为主要内容并且在劳动过程中结成,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地位的特定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作为用工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遵守劳动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双方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固有特质。
【文章来源】:人民法治. 2019,(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互联网时代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挑战
(一) 传统劳动关系特点
(二) 新型劳动形态的突破
直播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
(一) 网络主播起诉直播平台运营方案件的审理思路
(二) 当前裁判模式的弊端
(1) 立法滞后, 社会兼容性差
(2) 对“从属性”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对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新兴劳动关系认定的路径探索
(一) 扩大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1) 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障
(2) 平台的监督义务
(二) 建议
(1) 在新的语境下放宽“从属性”认定标准, 注意价值取向
(2) 借鉴域外经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移动视频直播背景下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思考[J]. 金乐. 科技创业月刊. 2021(07)
博士论文
[1]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楠.吉林大学 2020
硕士论文
[1]共享经济视阈下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D]. 文伟华.南昌大学 2020
[2]晟世公司Vs谭某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研究[D]. 徐明飞.河北科技大学 2020
[3]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研究[D]. 朱丽娜.华东理工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476849
【文章来源】:人民法治. 2019,(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互联网时代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挑战
(一) 传统劳动关系特点
(二) 新型劳动形态的突破
直播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
(一) 网络主播起诉直播平台运营方案件的审理思路
(二) 当前裁判模式的弊端
(1) 立法滞后, 社会兼容性差
(2) 对“从属性”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对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新兴劳动关系认定的路径探索
(一) 扩大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1) 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障
(2) 平台的监督义务
(二) 建议
(1) 在新的语境下放宽“从属性”认定标准, 注意价值取向
(2) 借鉴域外经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移动视频直播背景下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思考[J]. 金乐. 科技创业月刊. 2021(07)
博士论文
[1]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楠.吉林大学 2020
硕士论文
[1]共享经济视阈下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D]. 文伟华.南昌大学 2020
[2]晟世公司Vs谭某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研究[D]. 徐明飞.河北科技大学 2020
[3]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研究[D]. 朱丽娜.华东理工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47684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476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