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劳动争议“三十日”时限情形
发布时间:2021-11-16 10:25
<正>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实行相应权利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超过相应时限可能会导致相应法律后果或者使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会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经梳理发现"三十日"为在劳动争议中较多出现的时限,故对此进行总结和整理。一、劳动者辞职提前告知时限辞职行为是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中国工会财会.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者辞职提前告知时限
二、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时限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时限
四、职业病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裁决时限
五、一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撤销权的时间要求
六、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限
七、双倍工资罚则的限期
八、试用期约定的时限要求
九、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生效时限
十、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限
本文编号:3498701
【文章来源】:中国工会财会.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者辞职提前告知时限
二、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时限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时限
四、职业病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裁决时限
五、一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撤销权的时间要求
六、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限
七、双倍工资罚则的限期
八、试用期约定的时限要求
九、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生效时限
十、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限
本文编号:349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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