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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业务外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17 10:27
  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权时,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行为制定行为规范,但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的私生活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管理的权限,固有权说、附随义务说、忠诚义务说,可以作为其法理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业务外行为具有管理权,就需要明确其权源,是基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者是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性要求。同时,用人单位干预劳动者的业务外行为,应当具有一定限制,这些限制也就是立法和司法活动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由与劳动者私生活自由之间所作出的平衡。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39(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业务外行为概述
    1. 业务外行为与业务行为划分
    2. 业务外行为与隐私权
二、用人单位干预业务外行为的法理依据
    1. 固有权说
    2. 附随义务说
    3. 忠诚义务说
三、对业务外行为惩戒的合理界限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个分析框架[J]. 潘峰.  河北法学. 2008(07)



本文编号:35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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