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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1-11-25 07:00
  <正>案例汪某于2017年2月14日到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双方于当天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两个月。合同约定汪某的工资按计件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计算,另外约定了汪某的津贴、加班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等。2017年7月21日,汪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同年8月5日,汪某又以快递方式寄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向公司告知:鉴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18,(12)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51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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