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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劳动法律框架下保障用人单位调岗权的思考——从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说起

发布时间:2023-04-09 04:3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限制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本文对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调岗行为作了归纳,对在不能合法调岗的情形下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作了探讨,提出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但书条款的建议。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基本案情
2《劳动合同法》关于合法调岗的相关规定及局限性
3 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就调岗达成协议时的处理方案
    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 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3.2 对不愿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国企富余人员实行待岗处理。
4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5 借鉴地方司法实践成功经验,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本文编号:378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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