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15 22:43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某公司2015年1月1日,申请人赵某应聘至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双方订立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2月28日,某公司技术主管对赵某进行考核,认为赵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2015年3月2日,某公司决定以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了工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申请人请求】
【处理结果】
【争议焦点】
【案情评析】
本文编号:395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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