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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4-06-02 00:11
  竞业限制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因此在实践中暴露出制度的许多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引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详细介绍了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学界观点分为"有效说"和"无效说",借鉴国外立法现状对我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学界观点
    (一) 有效说的理论分析
        1. 二者不是主从关系。
        2. 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护。
        3. 存在立法倾向。
    (二) 无效说的理论分析
        1. 二者是主从合同。
        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3. 社会法的倾斜保护原则。
三、国内外相关的立法现状
    (一) 国外立法经验与借鉴
    (二) 我国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立法建议
    (一) 统一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审查标准
    (二) 建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确认制度
    (三) 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文编号:398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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