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签订问题研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5-01-04 05:56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用人单位两次定期劳动合同后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自颁布以来饱受争议,分歧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签订或不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各地方立法的裁判规则亦存在差异。通过论述该条款的法律适用困境,借鉴域外立法实践,提出完善不定期劳动合同强制缔约的建议,不仅要完善条款自身存在的问题,还应适度放宽解雇保护制度,使两种制度配套发挥立法效用。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之立法价值
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适用困境
(一)“连续”的具体含义不明确
(二)两次定期劳动合同后强制签订适用问题
(三)解雇保护制度缺陷
(四)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程序不清
四、域外立法借鉴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
五、不定期劳动合同强制签订完善建议
(一)明确连续的具体含义
(二)立法确定两次定期劳动合同后强制签订义务
(三)重构解雇保护制度
(四)设立具体的不定期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六、结语
本文编号:40230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之立法价值
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适用困境
(一)“连续”的具体含义不明确
(二)两次定期劳动合同后强制签订适用问题
(三)解雇保护制度缺陷
(四)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程序不清
四、域外立法借鉴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
五、不定期劳动合同强制签订完善建议
(一)明确连续的具体含义
(二)立法确定两次定期劳动合同后强制签订义务
(三)重构解雇保护制度
(四)设立具体的不定期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六、结语
本文编号:40230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4023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