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发布时间:2016-05-09 15:42
论文摘要 一个国家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环境,法治作为繁荣稳定的基石,在社会发展中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法者,治之端也。”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层次革命。新常态下的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开始逐步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之情不断加深,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又长期的历史任务,我们必须将其与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同步进行。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短短十六字,昭示了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到来。我们必须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
论文关键词 法治 社会主义 国家
世界银行曾经做过一项研究,表明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因为在外商投资中,有两个条件是他们非常重视的,一个是能否迅速得到收益,另一个就是法治是否健全,自身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全面保障。这也足以表明法治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阶段,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现在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需要法治来维护与保障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进一步凸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地位
亚里士多德从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我们要建设的是包含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法在内的一个具有系统性完整的法治,它能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匹配。
在今天,我们更需要将法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也就是要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的提升。
(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妥善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完善的法律体系必不可少。
我们要以五位一体为核心,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在社会治理体制方面加以创新,以改善民生为目的。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坚持民主立法,力争使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谱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新篇章。
(二)要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对于法律规范的可实时性要加以研究,具有可操作性、可接受性的法律规范才是真正能发挥作用的法律,只有这样它才具有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要想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付诸行动,国家层面必须有坚强的后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物质等保重,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加快司法体制改革。
二、健全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推行依法治权,公共权力必须有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具有二重性的公共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则会失去其本性,只有将其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重法治作用的发挥,才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提高配置权力的科学性
权力的运行要有明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使权力时坚持正当目的与合理要求,及时纠正不正当权力的行使,一旦出现公共权力侵害正当利益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偿。用法律规范来制约监督权力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腐败问题的发生,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前提下,将权力交给人民,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将公众权力的信息透明化,同时健全问责机制。
三、重视法治人格的培养塑造
“人格”一词源于拉丁语“persona”,原意指的是古罗马演员在演希腊戏剧时所戴的面具。在法学层面,《奥地利民法典》第16条规定“任何人生来就因理性而获有明确的规定的权利,故得作为人格而被看待。”它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磨练形成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加快具有法律至上精神的法治人格的塑造,因为法治失败的首要根源是没有形成尊重法治的共识。罗国杰说:“个人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同时也就是一个责任主体,责任意识就体现着一个人的人格” 。所以从个体人格角度探讨法治国家建设,才能更加引发人们的关注。
(一)塑造法治人格前提是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在与中国古代法律相比较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古代的奴性人格是由于当时的治民法律才形成的,法律的制定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根本目的。而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的制定必须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多数人产生对法的尊重与认可,才能发自内心的去遵守法律,进而形成法治人格。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下,使公民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感和权威感。
(二)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将守法教育置于法治教育的基础,工作、生活、年龄、性格等不同,必然要求将法治教育进行区分,要有针对性的对人们进行守法教育。不断提升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其意识到自身的法治主体地位。切实让人们意识到权利的“属我性”而法律就是保障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
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在塑造法治人格的过程中,用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引导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对人们进行教育,不断提升主体的法律素质,使其法治意识得以确立。对于法治人格的培养,最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治的认识。中华上下五千年,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要扭转“权大于法”的观念,需要我们每个人对社会主义法律有深刻的认识。
四、加快法治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而在余秋雨看来,文化是一种变成了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欧洲著名文化人类学家荣格曾经讲过,一切文化最终都沉淀成为一种集体人格。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要从法治文化角度出发探究,这是具有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举措。
法律文化不仅包含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还包括法治主体发自内心,出于自觉意识去执法、守法和用法,所有这些形成的优秀的价值观念。
(一)推动良好的社会法治文化氛围形成
政府层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建设。借助于民间艺术团体和艺人,积极创作优秀的体现法治文化的作品,在此基础上进行广发宣传。利用好网络等新媒体技术,进行法治文化推广。将各大主流网站媒体作为宣传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力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借鉴先进法治文化理念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吸取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精髓: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很多有用的成分已形成我们民族的一种文化心理,并且也有益于当今的法治文化建设,比如“礼文化、仁文化”应当予以保留,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精神的最高体现。同时就文化本身而言有继承性特点,文化的继承性表现在一脉相承,我们不能将当前文化与历史彻底决裂,在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应当是正确的法律文化历史观。
2.借鉴外国先进的法治观念与文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志就是科学配置权力、有效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权力。”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比较欠缺这些的,我们要想与国际社会接轨就必须借鉴学习,力争在国际社会享有“法治话语权,法治治理权,法治发展权”。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基础比较薄弱,要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法律的尊重、依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编号:4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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