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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特别立法的重构研究(英文)

发布时间:2021-06-05 06:34
  PPP模式存在公共品供给质量激励不足、机会主义泛滥和运作成本高昂的固有弊病。一国PPP有序发展需要特别立法为其塑造适宜的外部制度环境。世界各国PPP特别立法均围绕合法性、信任度和执行力三方面塑造"PPP优益环境",是为立法之理论同源,但各国本土禀赋又会导致立法在制度选择和制度成效上出现明显的现实异流。地方融资冲动导致PPP不当泛化、基层政府信用缺失妨碍公私信任、公权机构行为博弈造成制度冲突是当前妨碍我国PPP有序发展的三大障碍。中国PPP特别立法应当克服以往"短期功利主义"和"技术移植主义"之舛误,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优先、构筑公私信任关系、协调公权分工运作三大进路进行本土重构。 

【文章来源】:China Legal Science. 2019,7(03)

【文章页数】:3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PPP长期合同困境及立法救济[J]. 陈婉玲.  现代法学. 2018(06)
[2]PPP项目合同中的便利终止条款研究[J]. 邢钢.  法学杂志. 2018(01)
[3]我国实行PPP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J]. 于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2)
[4]PPP特许经营权:一种混合财产权及其保护规则[J]. 付大学.  法学论坛. 2016(06)
[5]法国公私合作(PPP模式)法律问题研究[J]. 徐琳.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3)
[6]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规制的公益目标[J]. 高俊杰.  现代法学. 2014(02)
[7]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法视野的考察[J]. 邓敏贞.  现代法学. 2012(03)
[8]公私伙伴关系绩效的关键影响因素——基于若干转型国家的经验研究[J]. 张万宽,杨永恒,王有强.  公共管理学报. 2010(03)
[9]民营化、规制改革与新行政法的兴起——从公交民营化的受挫切入[J]. 章志远.  中国法学. 2009(02)



本文编号:32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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