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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7-01 15:49
  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后,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玩忽职守罪在主体范围、罪过形式、罪状类型、法定刑配置等方面的立法规定提出诸多质疑,且相互间争论颇多。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要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定刑配置正当化根据、法定刑幅度配置根据以及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根据等理论,提出如下建议来完善玩忽职守罪的立法规定:一是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以明确主体范围,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认定。二是对玩忽职守罪的罪状采用叙明罪状,并以“情节严重”代替“严重损失”这一结果要件。三是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分立,使其立法结构更加科学。四是将玩忽职守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以平息理论界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存在故意形态之争。四是调整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使其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增设一款,使其法定刑幅度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普通过失犯罪的量刑幅度相称;另外,对于玩忽职守罪基本犯罪构成所对应的法定刑,应当对照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调整其法定刑幅度;此外,为了更...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玩忽职守罪的概述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的概述
        一、玩忽职守罪的历史沿革及其定义
        二、与国外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法比较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要件
        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
        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
        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四、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与特殊玩忽职守犯罪的关系
第二章 玩忽职守罪罪状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一、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
        二、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一、应详细描述玩忽职守行为
        二、以“情节严重”取代“重大损失”这一玩忽职守罪的结果要件
    第四节 玩忽职守罪立法结构的立法完善
第三章 玩忽职守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我国法定刑配置根据概述
        一、法定刑配置正当性根据概述
        二、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根据概述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法定刑幅度配置的立法完善
        一、法定刑幅度配置的根据
        二、玩忽职守罪法定刑幅度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刑种配置的立法完善
        一、玩忽职守罪刑种配置的不足
        二、玩忽职守罪刑种配置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声明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J]. 向朝阳,悦洋.  法学评论. 2005(03)
[2]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的立法研究[J]. 李祖华,陈庭会.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02)



本文编号:325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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