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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对比研究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2-01-07 16:38
  大陆及英美法系中,均广泛存在关于个人债务人破产重整的程序性规定。由于不同法系的立法理念、司法体制不同,对于上述程序存在若干不同规定。本文计划通过对比研究两大法系对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提出可供我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参考的立法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一) 英美法系
    (二) 大陆法系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一) 英美法系
    (二) 大陆法系
三、个人重整计划内容及表决
    (一) 英美法系
    (二) 大陆法系
四、我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建议
    (一) 从架构上看,应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主导,个人债务人配合,法院监督的实施体系
    (二) 从发起主体上看,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但应尊重债务人的否决权
    (三) 从特殊债权处理上,对个人债务人的特殊性质债权应予以区别保护
    (四) 从立法理念上讲,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但也应兼顾“诚实的不幸的个人”的权益



本文编号:357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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