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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的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10 18:05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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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既不能阻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也不能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灭,但有可能为其设定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义务。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是放弃或变更债权的受偿顺位。只有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才可以放弃或变更。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放弃行为 法律效力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作者陈信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310008)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依法享有的,就所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1999年合同法建立的一项优先权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通过对建设工程

本文编号:100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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