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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中的“恶意”分析——以司法裁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0-14 23:34

  本文关键词:恶意串通行为中的“恶意”分析——以司法裁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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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恶意串通 司法裁判 恶意 损害 获利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适用“恶意串通”行为裁判的状况大致如下:一、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无效;二、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要求依据恶意串通行为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予支持。此两种情况在司法裁判中的

本文编号:10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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