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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与私人自治

发布时间:2017-10-23 06:00

  本文关键词:法律行为与私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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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私人自治的保障,应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中补充规定禁止放弃自主权、处分禁止等制度。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私人自治 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缔约上过失的构成与功能”(项目号201550101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目  次一、法律行为制度体系与立法技术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四、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五、私人自治的保障六、结语 2016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总征求意见稿》”),向

本文编号:108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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