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为转换的法官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24 15:39
本文关键词:无效行为转换的法官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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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效行为转换是一种导致无效法律行为再生的法律机制,法官在适用时的裁量空间很大,为了规范起见,应设定适当的裁量标准,可以概括为解释先于转换、无效行为适格和不得悖于真意等裁量标准。这些标准均立足于意思自治的原点,从不同侧面显示出意思自治对无效行为转换的约束,从而构成法官裁量的标;位根据这些标准,法官在个案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探究当事人的本意,并尽可能将具体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状况纳入考虑范围,从而使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确如当事人所愿。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行为无效 转换 法官裁量 意思自治 法律行为的解释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问题的提出无效行为转换是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民法普遍具有的制度,甚至在英美法中也不乏其身影。[1]虽然各地域的相关法律表达有所不同,但其中心意思没有本质差别,即某一无效的法律行为(通常称为基础行为)具备另一法律行为(通常称为替代行为)的要件,若可认为当事人知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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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申;“无效行为转换”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2002年07期
2 金瑛;;浅析破产无效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J];延边党校学报;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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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琪s,
本文编号:108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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