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欣公司诉双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1-24 12:26
本文关键词:彤欣公司诉双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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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买卖合同是被民事主体最为广泛运用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的典型合同目的为:出让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并获得价款,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并支付相应价款。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交易模式千变万化,人们创设买卖合同条款时并非照本宣科,而是根据自身的需求定制合同内容,由此出现了非典型的买卖合同。本文所选取案例中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就是一例非典型性买卖合同。在本案中,彤欣公司与双金公司约定,彤欣公司向双金公司购买房屋,双金公司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彤欣公司购买价格的102%回购房屋。该类型买卖合同的资金流动模式与借款合同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该类型合同性质及效力产生了巨大争议,争议的问题主要为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抑或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或“实为让与担保”)、合同是否违反流质禁令无效。本文从具体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判决思路,对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等问题展开讨论。作者提出,《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回购权的交易模式,与德国等国家的不动产买回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案《商品房买卖协议》属于附有买回权的特种买卖合同。我国立法上尚未规定不动产买回制度,但是民事活动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买回权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对这类型案件的司法审判观点及学界相关观点进行分析、提炼、总结的基础上,本文试图给类似案件的司法审判以及未来民商事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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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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