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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23 08:38

  本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出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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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总则》的内容设计该如何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将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重大疑题。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在内容上,应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在方法上,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统合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明确了这三个前置性要求后,以理论和实务颇受争议的决议行为著例,就其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位置、制度安排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究,并尝试从中总结出《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的要点和方法。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讨论背景及问题过去近十年间,民法典不是离我们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1]这似乎已成为民法学界难以言说的共识。在民法学界就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略显沉寂的背景之下,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加强

本文编号:132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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