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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

发布时间:2017-12-28 19:06

  本文关键词: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 出处:《法学》2016年08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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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名购房包括狭义借名购房与委托型借名购房。为规避政策与规章的规定借名购房的,登记时借名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合同的效力应依法律行为解释规则与部分无效规则处理。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通常应认定借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以不动产抵债情形中,如果不动产仅过户登记于部分债权人名下,也是借名登记,其他债权人取得共有权。为转移财产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动产的,出名人未取得所有权。出资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并登记在该他人名下的,出资人未取得所有权。
[Abstract]:The loan name purchase includes the narrow loan name purchase and the entrustment type to buy the house. In order to avoid the provisions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people who have bought houses by name are not entitled to house ownership when they register.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alt with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acts and part of invalid rules. In order to buy a common house by name, it is usually determined to obtain 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 by the celebrities. In the case of immovable property in debt, if the real property is registered only under the name of some creditors, it is also registered by the name, and the other creditors have the right to share the property. In order to transfer property to register real estate in the name of another person, the famous person has not obtained the ownership. The contributor has not obtained 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 and registered under the name of the other person in the land that the other person enjoys the right to use land.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教育部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意思表示理论中的风险原则及我国民法典立法对策”(13YJA820056) 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2011BFX007) 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11SG5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基于各种特殊原因,借名购房及不动产借名登记在我国并非少见现象,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所购房屋的物权归属问题,需要在理论上予以回应。实践中所谓的“借名购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名人仅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合同的订立及不动产登记等事务皆由借名人办理。二是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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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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