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发布时间:2018-01-13 21:21
本文关键词:《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Abstract]:Chapter 7 , " Agency " , has made considerable progress compared with previous legislation in terms of textual representation , normative content , etc .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技术问题研究”(项目号14AZD1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目次一、文字表述上的进步二、规范表述上的进步三、存在的主要不足《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整合与完善,相较于之前的立法,无论是在文字表述,还是在规范内容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
本文编号:142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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